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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8年03月06日 发布:  阅读:(

各部门、广大教职工: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参考国家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工作,对我校《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林校管[201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对修订情况做如下说明,并征求意见,请审阅指正。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按照国家放改服的精神,2017年3月31日出台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国务院、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处置及收益、科技成果转化及评估等方面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

此后2017年12月15日教育部发文《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2018年1月19日又印发了《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要求各高校修订本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报教育部备查,且将于5月起对《若干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为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各项改革要求稳固实施,我办特此对我校2014版《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修订的参考依据

此次我校《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共参考国务院、教育部和财政部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文件共8份。

其中,主要参考文件4份,分别是:

1.《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6号);

2.《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

3.《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资财资〔2017〕72号);

此外,还参考了其他文件4份,分别是:

5.《教育部关于印发<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教财司函[2015]27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8.《财政部关于<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

三、文件修订的内容

此次我校《暂行办法》修订工作,是在2014版本基础上,结合上述有关文件和我校实际工作进行的修订。

2014版原文共十章、四十四条、5060字,本次修订后共6547字,修订内容涉及六章、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明确了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审批权限与程序;

2.修改扩大了学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与程序;

3.修订规范了资产处置收益管理;

4.增加了科技成果转化评估备案管理内容;

5.增加补充了资产清查中损失审批权限与程序;

6.增加了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

7.补充了监督检查的原则与协作联动内容;

此外,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资产绩效考核评价等方面的个别词句进行了小幅修订,具体详见附件。

四、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的新版《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将作为我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政策和落实相关文件要求的依据。

现面向全校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征求意见,尤其是请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审阅,多提出宝贵意见,并将签字盖章的纸质修改建议稿于2018年3月9日下班前,反馈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综合楼927室),联系电话:82190709,联系人:王冬。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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