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哈政发〔2001〕3号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和哈房改办字〔2001〕44号文件《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宅面积核定办法〉、〈哈尔滨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列入职工工资,建立起适合我校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我校职工的住房问题。
第二条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对我校职工获得的住宅原则上只售不租。但青年教工周转房和政策不允许出售的住房除外。
第三条 住房补贴的对象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已达到住房规定面积标准的,不发放住房补贴。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
其他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途径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凡下列情况,暂不享受住房补贴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前申请调离学校,学校已批准同意调出,但本人未办理手续者;
2.出国留学、研修(含因私出国)超期不归者;
3.停薪留职、外单位借用,不履行协议,欠借调费或停薪留职费者;
4.擅自离岗者。
第四条 住房补贴构成
单位面积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的公式为:
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住房规定使用面积标准一现有住房使用面积)×1.5建筑面积系数
其中: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1993年未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
基准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执行。2001年基准补贴额标准825元,每年工龄、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6.5元。
第五条 住房补贴方式
住房补贴按职工本人补贴标准计发。
1.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参加工作满25年的,购房时一次性全额发放住房补贴。参加工作未满25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补贴,差额部分在今后的工作年限内分次或一次发放。
职工取得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的,给予级差补贴。
2.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0%,其中,学校缴交25%,职工个人缴交15%(2016年后哈尔滨市已暂停)。
第六条 住房补贴的规定面积标准
按市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2号)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表1)。
第七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教育部财务司筹集的住房补贴资金;出售公有住房的净归集资金;单位筹资的住房补贴资金。
第八条 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和存储
教育部财务司筹集的住房补贴资金,出售公有住房的净归集资金,单位筹集资金全部存储在市房改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我校各类人员住房的规定面积标准,(见附表1)。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面积是指职工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取得的住房面积、承租公房的面积、已购现住房的面积及其他途径取得的公房面积的总和。
其他途径是指有偿分配、变更公房承租名义、已购公房内部调换等情况。
第十九条 集资建房面积认定
1.职工个人按综合成本价全额集资的,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个人按综合成本部分集资的,按个人出资占当年所建集资房的综合成本价的比例计算个人产权面积,从所分配住房面积中扣除后,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3.职工参加解困住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新机制住房的住房面积,比照集资建房面积认定办法执行。
4.职工购房时,用来取得购房资格所交纳的资助款,不计入购房款(用于学校水电增容等附属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其他住房面积认定
1.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两处(含)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2.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去世后,职工作为实际承租人,无论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承租手续,均计入实际承租人住房面积;两个以上延续使用人,共同延续使用(尚未变更承租名义)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两个以上延续使用人,在延续承租上发生纠纷的,以有关部门判决或裁定明确的延续承租人和承租使用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3.多职工家庭居住一处公有住房的,计入承租人职工住房面积,不计入其他职工住房面积(非夫妻关系)。
4.职工取得的公有住房(含补差房),承租名义已变更到子女名下的,按职工的住房面积核定;超出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1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部分,计入子女住房面积。
5.住军产房的职工:军队允许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住房,计入住房面积;不允许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住房,不计入住房面积。是否允许出售,凭军队师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定。
6.职工通过置换取得的公房,按房改售房政策购买产权的,由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第二十二条 住房补贴按建筑面积发放,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1.5系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