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林业大学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遴选、委托、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处”)通过公开遴选方式产生的,委托其从事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采购与招标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的管理事项。国资处作为代理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负责代理机构遴选、任务分派、日常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遴选及服务内容
第四条 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三年遴选一次,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原则,入围数量应不少于五家,服务期内,如因其他原因需增加代理机构的,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可按遴选程序进行增补。
第五条 代理机构须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具备与学校项目相匹配的专业人员和服务能力。具备但不限于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已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完成登记工作;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采购招标内部监督管 理制度;
(四)在哈尔滨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能够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具备开展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五)具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专门从事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队伍,具备较高的确定采购招标需求、编制采购招标文件、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招标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具备组织开、评标的专业能力;
(六)具备妥善保管项目档案的场所,能够有效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近三年内没有与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违法、违约行为,未受到与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惩戒或处罚;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遴选程序
(一)公开发布遴选公告;
(二)组织报名;
(三)发送遴选文件;
(四)组织评审、确认遴选结果;
(五)发布结果公告。
第七条 经遴选入围的代理机构须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采购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作协议一年一签,考核不合格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停止续签合作协议。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供与采购招标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咨询;
(二)根据项目需要,协助学校确定采购招标需求、编制采购招标实施计划和组织采购招标需求审查;
(三)审核采购人需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采纳采购人的意见,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需求提出修改建议;
(四)编制的采购招标公告和采购招标采购文件应依法合规、科学合理,一般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编制;
(五)根据国家要求在采购招标各环节及时将相关信息发布在规定的媒体上;
(六)根据学校要求,将委托的采购招标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录入学校电子化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七)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及文件;
(八)依法合规组建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小组);
(九)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组织开标、评审,协助做好供应商资格审查,代发专家评审劳务报酬;
(十)开标及评审活动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并形成清晰可辨的录音录像和全程可追溯的文字记录;
(十一)评审完成后,代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招标结果反馈给国资处;
(十二)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专家就采购招标需求、供应商资质条件、采购招标全过程文件、质疑(异议)/投诉等进行核查、论证;收到任何询问、质疑(异议)、投诉应及时与国资处沟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复;
(十三)除质疑(异议)投诉等特殊情况,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将委托项目的全部资料完成整理、汇编和移交,资料应内容清晰、表述准确、材料完整、装订规范;
(十四)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委托项目,按相关部门工作要求有序推进相应环节工作;
(十五)配合学校或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
(十六)处理与采购招标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项目委托范围及委派原则
第九条 原则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国资处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招标业务。
第十条 国资处负责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任务分配工作,项目委派严格遵循“随机、均衡、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并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擅长领域、服务质量、执行效率及考核结果,科学合理分配采购任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应实行回避制度:
(一)与被委托项目存在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关系的;
(二)工作人员与被委托项目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考核一般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国资处组建考核小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类型。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采购法规程序执行、质量效率、风险防控、人员档案管理及质疑投诉处置等。考核工作按照《东北林业大学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服务期内的合作协议续签以及下一轮遴选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定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将终止合作。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资处是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代理服务全过程监管,对发现的不良情形,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损害学校利益、对项目实施等造成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警告并即时或限时整改,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个月至9个月暂停委托项目处罚:
(一)编制的采购招标文件或公告信息中出现较大歧义或错误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潜在供应商,致使供应 商无法正常获取采购文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采购招标信息公告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五)未按规定或采购招标文件约定组织开标、评审的;
(六)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音像资料不清晰、无法
辨认的;
(七)由于自身原因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八)开标和评审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九)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
(十)未妥善保存或移交采购招标文件资料的;
(十一)发现违法、违规、评审错误等情况,未及时妥 善处理并向学校报告的;
(十二)不配合学校处理质疑投诉以及违规违纪线索调 查的;
(十三)其他影响采购招标项目正常进展的不规范行为。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合作服务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立即终止代理业务,解除合作协议:
(一)隐瞒与投标人或采购当事人有隶属、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从事与代理项目有关的投标(响应)咨询活动的;
(三)向他人或者第三方转让代理业务的;
(四)与采购当事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五)不遵循法律法规关于采购招投标程序规定的;
(六)泄露与采购招标活动相关的秘密资料和信息的;
(七)发生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行为的;
(八)不接受学校对采购招标活动实施管理、监督和考核的;
(九)受到政府行政部门处罚或发生失信行为被处理 的;
(十)发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被终止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已经委托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招标公告尚未发布前,及时终止委托;
(二)采购招标公告已经发布,则按正常程序执行完毕。
第十九条 服务期满,再次遴选未能入围的代理机构,尚有委托项目未完成采购招标的,须继续完成。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有特殊要求的事项,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年”均为合同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