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强化代理服务质量管控,健全激励约束与动态调整机制,保障采购招标活动合法合规、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东北林业大学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细则》,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考核对象为经公开遴选入围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三条 评价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量化、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评价考核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处”)牵头组织实施,学校各用户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与中标单位共同参与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国资处负责组织代理机构的评价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严格遵照《东北林业大学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包括: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采购管理制度的学习、贯彻与执行情况;
(二)委托项目的完成质量与工作效率;
(三)采购招标流程的合法性、规范性与专业服务水平;
(四)服务人员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响应时效与服务态度;
(五)质疑(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应对、处置与风险防控成效;
(六)采购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与移交的及时性、完整性及规范性;
(七)回避制度落实、保密义务履行与其他服务事项落实情况等。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工作考核采取项目评价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项目评价
单个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由采购人代表、中标单位对照《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价表》(附件1、附件2),共同对代理机构该项目的服务及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单个项目评价满分100分,其中,采购人代表打分最高85分,中标单位代表打分最高15分,两项分值相加为该项目最终评价得分。代理机构本年度所有项目的平均分作为该年度项目评价得分,该项得分权重占年度综合得分的30%。项目评价考核情况作为委托项目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年度考核
依据《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表》(附件3),结合代理机构全年业务实绩、专业服务能力、整体服务质量、质疑与投诉处理成效、采购流程合规执行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形成年度考核得分,年度考核满分100分,该项得分权重占年度综合得分的70%。
代理机构存在重大采购程序违法、多次有效投诉、廉政风险问题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大幅扣分,情节严重的实行考核一票否决。
第七条 年度综合得分核算
年度综合得分=年度项目评价得分×30%+年度考核得分×70%。
年度综合得分80分(含)以上的,考核等次评定为合格;8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评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考核时限要求
(一)项目评价
采购人代表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打分;中标单位在采购(招标)合同签订前完成评价打分。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工作原则上安排在代理机构年度入围合作协议有效期届满前约一个月组织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国资处根据工作统筹确定。
第九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提交总结
年度考核工作启动后,代理机构须按统一要求向学校提交书面总结报告,针对本年度已开展的采购招标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整体完成情况、代理服务费收取情况、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被质疑或投诉项目总结及分析、智能辅助评标系统使用情况、法律顾问支持委托项目情况、评审专家抽取情况(含抽取方式、专家库类别、重复抽取的专家名单、次数及原因分析)、专家评审费发放情况、采购档案管理情况、项目经理及人员配备调整情况、政策法规更新及学习情况、经验总结及改进计划、对学校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其他从业情况等。
(二)组织评分
国资处需对各代理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综合日常工作表现、项目评价情况、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核查等,填写年度考核表对本年度代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三)结果反馈
国资处汇总形成初步考核结果,并向相关代理机构进行书面反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四)结果复核(如有)
国资处对复核申请进行最终核查确认,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五)结果公示
考核结果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动态管理、项目分配、委托续签、出入库管理等的核心依据。
(一)考核结果纳入代理机构服务周期履约评价,作为委托合同续签及下一轮代理机构遴选的重要参考。
(二)考核等次评定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学校将终止下一年度合作协议;已委托的项目,按《东北林业大学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周期内出现《东北林业大学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违规行为的,按细则规定直接给予暂停委托、终止合作等处罚,相关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分。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所有考核评价资料,包括项目评价表、年度考核表、考核结果公示材料、复核申请及核查材料、代理机构年度总结报告等,统一由国资处收集、整理并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代理机构一个完整遴选服务周期,保管期满后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年”均为合同年。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