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1. 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有哪些优惠政策?
按照《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 号)有关要求,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适用备案制,无需上传进口相关材料。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提交申请材料中无需再提供“会商意见”。
2. 200 万(含)以上单一来源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需审核哪些材料?
需要提供以下6种材料:
(1)高校/单位公函(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拟采用方式及理由);
(2)单一来源公示截图(公示内容:生产商/制造商名称、地址;
(3)采购人出具的单一来源无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书面说明(落款日期是公示后2个工作日之后);
(4)三个专家分别出具的单一来源论证意见(简述项目目标及满足目标所需条件、本次采购具体内容、相关供应商具有单一性、结论不能使用“建议”或“同意”字样,应使用“必须”/ “只能”);
(5)成本核算说明(清单+对应预算金额,均应为人民币);
(6)*资金来源证明(使用临时预算申请时,需财务处盖章)。
3. 200 万(含)以上,科研仪器设备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需要审核哪些材料?
需要以下4种材料:
(1)高校/单位公函(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拟采用方式及理由);
(2)《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
(3)成本核算说明(清单+对应预算金额,均应为人民币);
(4)资金来源证明(使用临时预算申请时,需财务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