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备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特殊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安全环保、合规有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特殊仪器设备范围
本通知所指特殊仪器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含有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仪器设备;涉及病原微生物、生物毒素等生物安全风险的仪器设备;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具有污染环境风险的仪器设备;涉密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特殊处理的仪器设备。
二、压实责任规范管理
特殊仪器设备报废时,各使用单位要准确界定和标注拟报废的特殊仪器设备属性,妥善实施风险隐患消除预处理,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鉴定、备案、审批、注销、移交等工作程序,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监督检查。特殊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工作流程见附件。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瞒报漏报错报设备风险属性、鉴定材料弄虚作假、私自挪用零部件、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无资质单位处理等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产生重大风险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泄密、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
工作中如有政策业务疑问,请及时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联系。
特此通知。
联系人:国 资 处 关老师 82190707
实验室管理处 石老师 82190091
附件:特殊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工作流程
国 资 处 实验室管理处
2026年9月11日